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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技术评审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专项技术评审专...
(应急联动)专职消防队纳入市应急联动体系,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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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培训)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志愿消防队队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参加执勤。鼓励志愿消防队队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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