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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不是要当年立案。 2、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随时报案,没有报案的时效性,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立即报警,因为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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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天内会确定开庭时间。 2、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3、审理时限:一审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 4、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伤者要求被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伤者本人为原告。 2、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被损坏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 3、如果车辆所有权人本人开车时被撞伤,同时造成了车辆损失和所有权人本人人身伤害的,可由所有权人做原告,要求被告同时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失和车辆损失。 4、司机驾驶他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了车辆损失和司机人身伤害的,应由车辆所有权人和受伤司机分别对各自的损害后果提起诉讼:其中,对车辆损害要求赔偿(索要修车费用)的案件由车辆所有权人做原告起诉;对司机所受的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由受伤司机本人作原告起诉。 5、如果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二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应由伤者分别就各自的损失起诉赔偿(即一人一案),分别要求被告赔偿各自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6、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死者的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赔偿。
1、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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