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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盗窃罪的盗窃金额如何判定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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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数据统计 盗窃罪平均每年占刑事犯罪的20%以上%实践中盗窃他人财物达到1000元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啊,这个盗窃财物的数额,办案机关到底是怎么确定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不同数额的盗窃赃物的确定方法。第一,如果一般财产被盗,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则应委托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价格评估; 那么 第二种是以下物品,有特殊的方法给他定价:这些主要是指第一种,盗窃外币,第二种是盗窃电力、燃气、水等财产;3、第三种是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等设备设施而使用;第四种是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第五种是支付凭证、证券和票证。这些都是用特殊的方法来确定的。所以,我们不能不劳而获,偷别人的财产。盗窃金额很容易确定,刑事责任很难逃脱!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盗窃金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常见情况如下: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2、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货币在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进行套算;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可以核实的,盗窃数量可以根据核实数量计算;盗窃数量无法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平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量;盗窃数量;盗窃前六个月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
司法解释已有了详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不同盗窃赃物不同的金额确定方法。 第一,若盗窃一般的财物,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那么应按照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那么第二种就是以下的这些物品呢,就有特殊方法来对他进行定价:这些主要是指 第一,盗窃的是外币的,第二个呢就是盗窃电力、燃气、水这些财物; 3、第三个就是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这些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第四呢就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的,;第五呢就是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这些都是特殊的方法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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