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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发明创新能力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学校、监护人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及其相关权...
学校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配备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学校,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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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和帮助在校未成年人中的孤儿、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以及残疾未成年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开除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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