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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由公安机构负责侦查,要收集犯罪的证据,整理案件的材料,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1、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不会收到逮捕证。 2、逮捕证作为人民检察院下达给公安机关的公文只在公检法内部使用,对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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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律师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查询有没有批捕可以到当地的检察机关来进行一定的查询,对于检察机关有没有实施批捕,可以到当地检察机关查询,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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