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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和睦期间还是冷战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的对外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对于此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夫妻两人之间债务可转让,民法典规定,夫妻两人之间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可以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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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春莲偿还其所欠原告周金苟、周文华的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31.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6年9月19日,被告王春莲与两原告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开发某商住楼,三人各有出资。同年10月20日,两原告与被告王春莲又约定将两原告前期的出资款及利息转为借款借给被告王春莲,并由被告王春莲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后被告王春莲偿还两原告20万元。另查明,被告王春莲与被告陈小平于2003年7月2日协议离婚,后又协议复婚,同时约定,双方复婚后,实行夫妻财产AA制及各自独立支配其经济活动并承担其债权债务,且上述协议均有见证律师的签字和律师事务所的启封章。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被告王春莲在外的债务由其自己负担,原告方要求被告陈小平对被告王春莲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会考虑这几个条件:1.婚姻存续期间;2.未约定为个人债务;3.债权人不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4.取得配偶的同意或该担保是为共同生活所为,即一方对外担保之目的系为共同生活的,则法院会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妻之间对方不知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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