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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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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铰接式客车、电车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本单位人员遵守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和件。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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