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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
1、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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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专有名称。 商标和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 (1)商标用以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但其使用者是固定的。商号也是由一个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在商事交易中独占使用,以区别其他商事主体。 (2)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以及商号所使用的文字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商标和商号都是商誉的载体,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二者的利用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 (4)商标和商号存在一体化情况,许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号可作为注册商标,商标也可登记为商号。 但商标与商号的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所产生的同类商品的标志,商号则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所以一个商事主体只可以有一个商号,却可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的商标 第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商号的构成要素却只有文字。 第三,商标或注册商标并非每个商事主体都具有,商号却是每个商事主体都必须具有的。 第四,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以续展,而商号的存续无时间限制,无须续展。 第五,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享有专有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销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没有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一种是经销商有合法来源证明自己不知道所经销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以避免赔偿。二是先使用,即注册商标在授权前已经销售,即先销售。一般来说,经销商应履行一定的审核义务,是否有授权,是否有商标注册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核义务,至少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侵权意图。
经销商被侵权可能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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