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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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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或机构可以产生清算组成员: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于下列人员或机构: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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