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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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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手续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办理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办理程序: ㈠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㈡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天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所需资料: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㈢《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㈣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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