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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涉及的几种类型

2024-12-09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无偿的;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通过商业交易按商业条件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国际上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也称为知识产权贸易,二是技术投资,也称为知识产权投资。 与国际技术转让方式的多样性相适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 在中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五类: 1. 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2.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3. 技术服务合同; 4. 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5. 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的法人自然人。合同的客体,主要有三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都具有“独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1. 独占许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2. 排他许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3. 普通许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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