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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申请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因此配偶财产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保全。 我国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申请保全债务人配偶的财产; 或债务人恶意将财产转移到期配偶名下的,可以申请保全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无上述情况,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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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释】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各个债权人必然争先恐后地参与到对债务人财产的争抢中,债务人或其工作人员也可能私分、转移、破坏债务人财产,这样必然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缺失和不完整,公平地清偿全体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当债务人财产可能面临这种威胁时,经管理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释】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3.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恢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担保人的配偶不一定要承担债务。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担保人所负的债务应该由担保人自己偿还,因为该债务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负,所以该债务应该属于担保人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对此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担保人作出担保后,配偶在事后追认的,此时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担保人的配偶也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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