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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针对保外就医申请要什么手续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如下: 1、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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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即监狱、看守所应当审议罪犯是否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公示。如果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可以不公示,但应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和看守所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定材料和保证人的保证书。委托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看守所在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在网上公开。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必须保外就医的,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审批应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被保险人申请或者所在团队提出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团队事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监狱管理部门讨论,并邀请监狱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经初步审查批准后,进行病残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狱应当联系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监狱应当及时将材料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被保险人出狱后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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