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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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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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