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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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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是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例如:当事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第十七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其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无论何时起算,届满之时应是权利被侵犯的二十年之内。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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