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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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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行为。该罪的构成,并不以对方承诺或者一定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要求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没有达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包括个人和单位。 第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向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犯罪。 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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