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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出让方式提供独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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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下列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开工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下列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开工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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