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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变更抚养权的同时提起诉讼追讨抚养费?

2024-11-24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抚育无自立生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是亲生父母应尽的法定责任。因此,当抚养权发生变化时,双方也可以协商索求适当的抚养费用。为此,在正式提出诉讼前,建议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变更抚养权以及请求支付抚养费两项内容。 关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相关事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3)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 (4)存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自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您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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