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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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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仅关注成年已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范围,我国之规定了包括痴呆人在内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在考虑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基础上设立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等。此时应当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作为扩大解释,其范围应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欣慰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特殊群体。 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于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一般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采取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者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依据。第二,对于精神病人,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定。上述证据,但是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过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为审查条件。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这里必须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婚姻关系中是指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包括痴呆症人在内的成年精神病人。此外也包括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等特殊人群。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时会遭受其配偶的侵害。但其配偶在法律地位上是其监护人。只有监护人才能代理其进行诉讼。为解决这一矛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特别加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处罚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先要通过一个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达到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仍然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在此时,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并且由监护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离婚诉讼,但是此时当事人仍然是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或条件的,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去待治愈后再离婚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扔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各项生活等,这些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的按照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请求是不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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