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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规定)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XX、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XX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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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XX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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