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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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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定罪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合法经营;二是仅限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即行为方式仅限于购买、收受。如果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后再行转让、交换,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流出,应当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不以扣除犯罪成本来认定“获利”定罪量刑,而是以犯罪成本加“获利”来认定其违法所得的情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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