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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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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一)个人诈骗公私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由于其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法律会从重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刑法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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