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居住证、工作调动、收养子女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等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部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实行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增加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情况证明增加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实行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增加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情况证明增加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0人已浏览
848人已浏览
766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