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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为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已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在制定或者调整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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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接受消费者委托的中介业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违法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中介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或者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全部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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