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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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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具体如下: 1、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刑事办案流程: 1、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7、一审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8、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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