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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没有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孩子问题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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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不育不是判决离婚的原因,法院判决离婚一般是以感情破裂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有上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本来,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由于双方生育了子女,涉及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可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婚生育两个孩子的,离婚按以下情况处理: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起诉离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处理。无需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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