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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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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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