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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8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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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没有诉讼时效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甚至超过两年,有些甚至持续了十年。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害怕影响与建设者的关系,承包商经常错过诉讼时效。这里有必要提醒:项目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欠款行为开始。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因此,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信函(另一方必须签署或登记信)、向债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必须有书面记录)、与业主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可以中断。 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纠纷的,施工单位通过诉讼追讨工程款时,工程款追讨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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