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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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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有偿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如果当事人不去申请注册,那么其土地使用权合同就不能最后生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也不能最后完成,这将使受让人为此支付的合同价格处于随时消失的极度风险状态。2、如果双方当事人迟迟不办理登记,在迟迟不办理的这段时间内,由于合同最后没有生效,受让方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3、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的注册资料,则其注册申请被驳回或事后被撤销已完成的注册,相当于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未注册,受让方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损失。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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