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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及相关规定

2025-01-30
消费欺诈行为指的是在商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经营者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 经营者所采用的手段:一般来说,以下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的商品;等等。 2. 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3. 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在以下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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