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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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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的经营管理活动。
独立董事除具有《》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的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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