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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 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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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因不符合房屋购买条件或者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双方约定,将房屋登记在借名人名下,但借名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借名买房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借名人出资购房,却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归根到底是为了享受本不应该享有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规避因身份带来的购房限制。这是借名购房最常见的情况,占到了购房买房的90%以上。 2、为了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 3、为了节约将来可能发生的过户费用。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名人对在购买前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购买人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因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犯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 由于违反相关政策法规,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利益,一般认定无效。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将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和区分,符合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视为有效: (1)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于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 (2)当事人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3)登记人未通过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这种借名购房合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被认定为无效的借名购房协议,即使公证也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借名购房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限购、限贷政策以及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属于行政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类似规定不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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