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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中北京外地收养5年上户口规定,在对收养人的条件有“无子女”的规定。但是《收养法》 第八条 第二款还有这样的表述:“收养孤儿、残疾儿...
《收养法》第六条北京外地收养5年上户口规定,一般收养人条件的条文中的表述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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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关政策,对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可以凭《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办理落户。上户口亲子鉴定需要被鉴定人亲自到场采集样本,父母双方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孩子出示医学出生证明,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身份并拍照取样。凭亲子鉴定报告书去相应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对于北京市收养孩子上户口的流程是这样的: 按照相关规定,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收养子女户口迁入北京办理流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的规定,你在与社会福利机构达成收养意向后,应当准备好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并到有关部门开具办理登记时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的,收养人还必须提交本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是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情况而异。由于你是准备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此,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该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上述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后,你和送养人应当持这些材料,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确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即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你即可持收养证到公安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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