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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监护人等。 2、具体情况下对于指定监护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监护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监护...
1、指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监护人等。 2、具体情况下对于指定监护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监护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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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是: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进行指定。根据《民事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除了法定监护外,还有指定监护这一类,法院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一般来说,当未成年人没有合理的监护人时,法院可以指定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各项合法权益。指定监护应该按照民法规定的监护顺序执行,从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亲属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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