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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含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断和治疗;(4)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所谓劣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有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一万元不立案。 一、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中需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而该要件的成立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 满3万元。 二、1万元未达到该数额,故不构成行贿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但是对于多次受贿未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受请托 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 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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