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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吗案件有胜诉可能建议详谈...
你们老板不结工资,你们就不叫工,也不让他们开业,彼此都耗着,也许他们就把工资给结了。不行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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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450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也不会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了。对于用人单位没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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