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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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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交通行政处罚听证金额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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