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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61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
夫妇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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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第一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有权相互继承 女青年小赵和男青年小苏在2007年10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准 备在元旦摆酒,在此期间,两人将各自的钱合起来买了一套房和家电等 用品。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12月份小苏因车祸去世。过后,小赵要求 继承小苏的遗产,而小苏的父母不同意,认为东西是儿子的,小赵未过 门,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小赵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 求依法处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赵与小苏已经是合法夫妻,夫妻间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小苏与小赵购置的财产有二 分之一是属于小赵的财产,二分之一属于小苏的遗产,由小赵和小苏的 父母各继承三分之一。 这是一则涉及夫妻间相互继承的案例。 《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 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 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 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 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 改变。所以,该案中,小赵作为小苏的合法妻子是可以继承小苏的遗产 的。依照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继承权是互为 第一顺序的继承权,该案中小苏和小赵作为夫妻,他们共同买的房子和 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的一半是小赵的,另一半才是小苏的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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