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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财产冻结的程序

2022-08-1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凡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磊银行存款人民币67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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