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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
1.对于不起诉的案件而言,如果存在错误刑事拘留或超期拘留的,或逮捕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2.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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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并不一定就需要支付国家赔偿,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或“疑案不起诉”)。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但国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难免会使少数无辜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从宪法角度上讲,这种赔偿实际是一种恢复和弥补。
存疑不起诉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说明检察院是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才决定不起诉的,之前被羁押的人员是无罪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存疑不起诉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如果出现存疑不起诉的情况,说明相关部门对案件的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能推定其无罪,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所作的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实际上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律确认。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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