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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商标法》第63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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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确定赔偿金额时,首先要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难以证明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存在难以证明的实际情况。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进一步考虑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完全由侵权人掌握。在实践中,权利人难以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往往不提供侵权相关账簿、资料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侵权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和商标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不能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利润计算。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 梁律师提醒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在选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时,要以可行性、经济性为原则,以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在适用时有先后顺序,首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其次按侵权人的获利确定,再其次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最后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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