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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离婚在什么地方法院可以办理

2021-06-10
1、去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去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港澳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3、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简单来说,香港的婚姻法当中并没有跟内地一样的离婚财产共同分割的这样一种规定的,一般香港的法院还是偏向于照顾女方的这种原则来处理财产的分割问题的。如果您是在香港地区办理离婚的话,建议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是到香港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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