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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必须送达当事人。 2、所谓立案告知书是指公安对于有被害人的行政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案件标准的...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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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刑事案件的立案通知必须送达当事人。所谓立案通知,是指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害人行政案件受理标准的,正式受理,然后进行调查、询问和证据收集。这类似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但名称不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有受害人的,应当将通知送达受害人,只履行通知义务。
看具体情况定。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是否要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立案通知书没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出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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