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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在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但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因感情不和而处于分居状态的,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论。并且我国有过这方面的胜诉先例。
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是,应当看到,国外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在这些情况发生时,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贞操权。这些情况是:(一)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二)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三)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已有发生:钱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上诉期内,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此案中,法院判决虽未生效,钱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合法存在,但由于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在这一特殊期间,钱某享有与王某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也侵害了钱某的贞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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