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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嫌疑人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嫌疑人受伤的,扭送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在扭送嫌疑人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嫌疑人伤害的,拐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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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扭送是不需要办理传唤之类的手续,但是要在讯问嫌疑人的笔录中注明其是如何到案的,另外再询问扭送的群众一份笔录,辅助印证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后,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因此无论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员以后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审讯。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且应当立即讯问,然后按照公、检、法机关的管辖分工,决定由谁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十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果发现不够拘留或者逮捕条件的,应当向扭送的公民讲明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然后将被扭送人释放。 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诫被扭送人不得对扭送群众实施打击报复,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检、法人员对于扭送有功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鼓励,以弘扬正气,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性质,当前法学界是有争议的.有—种意见认为,公民扭送人犯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民扭送人犯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公民的扭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5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公民一旦发现被通缉之人,有权将其扭送至有关机关。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合法方式,指将违法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在扭送罪犯到公安机关过程中使罪犯受伤,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其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被制止,危害也已停止,而犯罪嫌疑人的受伤是在被扭送去公安机关的过程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当然如果是故意犯罪更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扭送造成违法人员受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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