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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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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这个问题不是已经解决了吗1.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维持原判也是一个判决,因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就引发二审,因此生效的判决是二审判决,尽管二审判决是确认一审判决但是就生效而言是以二审判决而发生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时间是2010年3月24日2.男方不服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与抚养费问题(没有对离婚和孩子抚养权判决提出上诉)于2009年11月19日提起上诉男方仅就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上诉,那么二审依据民诉法151条就只能就上诉的内容审理,而一审判决中关于离婚的部分因为不存在争议而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也就是2009年11月2日后的15日后生效,正式离婚发生在09年11月28日3.抚养费从什么时间开始支付执行抚养权及其费用问题是上述内容,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二审生效时间是2010年3月24日附带几条相关的法律供你参考民事诉讼法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大概就是这样吧,如果有追问就先不要采纳,采纳之后我是不能再补充回答的,当然我希望这一次的回答能够把问题解释清楚祝顺。
1、受害人可以不做笔录。 2、受害人属于证人,作为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也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3、如果不想追究责任,可以不做笔录,公民享有沉默权,这是正当的行使公民的权益。
做完笔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当场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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