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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但是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二审判决书一直没签字,不可以直接进入再审程序。【2】对于民事案件二审的终审判决认为有过错,不服的,在收到二审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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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民事诉讼二审流程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案质量重要的一环。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不应混淆。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 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 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 另外,我们可以从《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信息表》中发现,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三种来源,一是本院决定再审,二是上级法院指定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并没有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势必造成立案人员在填写流程信息表中“再审案件来源”一栏时的归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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