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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如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儿子放弃房屋所有权?

2024-11-23
在未形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仍然归属于父母所有。这是因为不动产的转让具有一项独特的特征,即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约关系,还必须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实际更改登记,亦即需由不动产登记簿册所载的权利拥有者及其买受人共同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将原本记录在案的的权利所有者调整为新的买受人。因此,儿子私自出售父母房屋的行为实际上会引发一系列法律效应,具体情况需要依据个案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房产证以及不动产登记簿上明确记载的权利所有者为父母亲,而并非其子,那么儿子便无法为房屋的新买主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依旧属于父母亲。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亲并不需要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屋。即使买受人试图向父母亲索取房屋的实际交付,父母亲也有权拒绝买受人的此类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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