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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和侵权财产混同的处理方式为:进行析产,分清哪些属于企业财产,哪些属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同时建立账本,分别列入。法人财产混同会影响相关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以此当法人财产和侵权财产混同时析产至关重要。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自己的财产受到他人的侵犯,那么是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基于财产侵权方面的赔偿的,这种赔偿有一定的计算方式,那么,财产侵权可预见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赔偿的基本计算依据,直接损失都是按照折价计算法进行。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由此,一些办案人员认为,侵权商品在被没收后一律要销毁。 2002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笔者认为,侵权商品没收后,究竟是采取销毁还是其他处理方式,应当视侵权商品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没收商标侵权商品: 一、由被侵权方收购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侵权商品后,办案机构先征求被侵权方的意见,若其有收购的意愿,可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给被侵权方。转让前,办案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保留价(底价),具体转让价由办案机构、被侵权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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