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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你朋友是借款人,你是他的担保人,现出借方不向你朋友要钱,而向你要钱,这说明你在该担保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所谓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你的该担保责任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除非你朋友、你马上清偿该债务,或者出借方同意解除你的担保责任(对方不会办),否则,你无法解除这个担保责任。
首先,要看你担保合同中如何描述你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其次,看你担保的期限、主债务的时效是否发生变更; 再次,看你担保期限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如若是一般性质的担保,则保证期限为6个月,在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内债权人必须找你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过了保证期限,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你所担保的借款期限是2010年7月底到期,如若期间他未找你承担担保责任,则2011年1月底过后,你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情况要以你们签署的合同为准)
只你你答应了你的朋友为其提供保证担保,那你的风险就存在,你的主要风险就是如果你的朋友不能按期向银行还贷,那么银行将会把你的你的朋友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我的建议是最好不要为你朋友提供担保.因为你朋友从事的是经营活动,如果生意失败那你的风险就会变成现实.当然,如果你朋友的房产价值如果他远远高于他贷款金额的话,你的风险会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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